
恒生律所•行政法律部
广东恒生律师事务所在行政立法和执法业务领域,储备了多层次的律师人才,并担任了部级、省直和市、县区相关各级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团队成员中,有长期从事行政法理论研究与立法评估的资深理论专家,也有在行政管理部门工作长达30多年的实践型专业律师,能够承接综合行政法业务。
信息公开作为政府的一项基本制度,既保障了公民合法权益,也为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划清边界,唯有恪守“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方能实现政府与公众的良性互动,筑牢社会治理的法治根基。
一、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广州市某区居民(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其辖区内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申请公开“***街1*号加装电梯工程”的施工图及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要求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提供相关资料。街道办经审核后认为,相关文件非其制作或保存,遂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应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分局申请。申请人不服该答复,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街道办作出的告知书。
二、焦点问题分析
本案核心争议围绕以下两点展开:
(一)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履行主体
街道办主张,施工图及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由规划部门制作,其仅负责信息录入管理,无公开义务。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处获取的政府信息,应由保存机关负责公开。街道办在办理开工信息录入时已获取相关资料,故属于其公开职责范围。
(二)答复合法性的审查标准
街道办援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但行政复议机关指出,街道办在履行信息录入职责时实际获取了施工图及设计文件等,其答复未核查自身保存信息的情况,构成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
三、裁判结果
区政府复议办经审查后认为,涉案加装电梯工程属于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申请人已按《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办理开工建设信息录入手续。街道办在录入过程中获取了施工图及设计文件等资料,但其以“非本机关制作或保存”为由拒绝公开的属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考虑到街道办在复议期间自行撤回原告知书,但因申请人坚持复议请求,区政府最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街道办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事实不清、依据不足,确认其违法。
四、案例评析
政府信息公开是法治社会的基石。本案通过行政复议程序的监督作用,强化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原则,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
一是明晰法律规则。本案重申《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核心原则——“谁保存、谁公开”。行政机关不得以信息非本机关制作为由拒绝公开,而应切实履行保存信息的公开义务,保障公民知情权。
二是起到警示作用。对行政机关而言,警示各级行政主管部门需严格依法履职,杜绝“踢皮球”现象。信息公开不仅是法律义务,更是建设透明政府的重要环节。对社会公众而言,公民可通过行政复议等途径监督行政机关,依法维护自身知情权与参与权。
有鉴于此,对于政府信息公开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强化信息管理责任。行政机关应建立完善的政府信息保存与公开机制,对履职过程中获取的资料严格登记管理,避免以“非本机关制作”为由推诿公开责任。
二是精准适用法律条款。行政机关在处理信息公开申请时,需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全面核查信息制作、获取及保存情况,确保答复内容事实清楚、依据充分。
三是注重程序正当性。本案中,街道办未充分核实自身保存的信息即作出答复,导致程序瑕疵。行政机关应以此为鉴,加强内部审核流程,确保答复的合法性与准确性。
本文作者简介
孙庆豫 律师
律所合伙人、行政法律部主管,专职律师。硕士毕业于暨南大学,2020年开始执业,擅长行政执法指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代理、重大行政决策、行政立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政府法律顾问等。执业期间,为部级、省级、区级及街镇等政府单位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并获得多家政府单位的“感谢信”、“表扬信”。
其中,2023年,代理的重大行政处罚两案被广州市律师协会评为“业务成果奖一等奖”。2024年,经办的重大行政决策专项法律服务被广州市律师协会评为“业务成果奖三等奖”。2024年,为某政府单位提供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被广州市律师协会评为“维护社会稳定奖”。
曾庆鸿 实习律师
律所行政法律部 实习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学学士及硕士学位。2022年加入恒生律所,擅长处理政府信息公开、规范性文件及合同合规性审查等政府法律顾问,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事宜,并在工作期间获得政府单位“感谢信”及律所颁发的“优秀员工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