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言:当“外嫁女”遇上征地补偿,权益如何保障?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农村土地征收问题频发。而其中,“外嫁女”能否参与征地补偿分配、是否仍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等问题,屡屡引发争议。在一些地方,外嫁女被排除在补偿范围之外,甚至被剥夺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这些做法是否合法?外嫁女的权益又该如何维护?
一、法律明确规定外嫁女≠自动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并非以婚姻状况为唯一标准。以下为关键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2025年5月1日起实施)对成员资格的规定
第十一条: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成员大会,依据前条规定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因成员生育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因成员结婚、收养或者因政策性移民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违反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作或者变更成员名册。成员名册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确认作出具体规定。
(二)《妇女权益保障法》及其办法强调性别平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订)》
第五十五条: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登记,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将享有权利的妇女等家庭成员全部列明。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协议应当将享有相关权益的妇女列入,并记载权益内容。
第五十六条: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2.《广东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妇女,结婚后户口仍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或者离婚、丧偶后户口仍在男方家所在地,并履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义务的,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股权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平等的权益。符合生育规定且户口与妇女在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子女,履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义务的,享有前款规定的各项权益。
(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哪些情形会影响“外嫁女”的成员资格?
实践中,外嫁女的权益争议多集中在以下情形:
(一)户籍是否迁出:若户口仍在原村,原则上不影响成员资格;若户籍迁入配偶所在地,则需重新认定。
(二)是否长期在本村生活、履行本村村民义务:例如外嫁后仍实际参与土地承包经营、履行村民义务者,更易被认定为成员。
(三)是否仍然在本村实际生产生活。如果“外嫁女”不在娘家村实际居住生活,则很难与娘家村集体形成稳定的生产生活关系。但如果“外嫁女”以农村外出务工人员身份在外务工,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传递的政策导向,则不能因此以非“常住”为由剥夺其所应享有的村民待遇。
(四)是否在其他村享受过村民待遇。如果“外嫁女”在娘家村集体之外没有享受过补偿安置待遇,则其在原村集体的补偿安置地位应予保障。
(五)村规民约的“隐形门槛”:部分村庄通过村民大会制定“外嫁女不得分红”等规定,但此类条款若与上位法冲突则无效。
三、“外嫁女”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
下面通过两个案例,对该问题提出一些思考:
(一)入库案例:张某梅诉海口市美兰区某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
入库编号:2024-07-2-044-005 / 民事 /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4.07.12 / (2024)琼民再37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12.30
基本案情:张某梅(女)出生后随父母落户在其父亲户籍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某村民小组。2015年,张某梅与海口市秀英区另一村男村民陈某登记结婚。2016年,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政府向张某梅家颁发《承包经营权证》,承包方代表为张某梅父亲,承包期限自1998年至2027年,张某梅本人、其父母、姐弟均为共有人。美兰区某村民小组因进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向被界定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发放《股权证》,未包括张某梅。后因美兰区政府征地,该村民小组先后向持有《股权证》的村民人均发放三笔土地补偿款,未向张某梅发放。后张某梅诉请至法院。
判决结果:从统筹考虑户籍、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生产生活情况、基本生活保障来源、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予确认张某梅仍具有某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与本村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益,有权分得涉案征地补偿款。
裁判要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未取得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的“外嫁女”,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不以是否取得《股权证》为唯一判断标准。应当以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外嫁女”是否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为依据,并综合户籍、生产生活状况等事实,判定其是否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参考案例:户籍未迁出的外嫁女获补偿款
基本案情:李某(女)原为广东省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籍一直未迁出。2021年,该村集体土地被征收,村委会以“外嫁女已不属于本村成员”为由,未向李某发放补偿款。李某遂向当地镇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结果:经审查认为,1.李某的户籍仍在原村,且长期承包本村土地,履行村民义务;2.村委会制定的分配方案违反《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民法典》关于平等原则的规定。最终,复议机关责令村委会重新制定补偿方案,向李某足额支付补偿款。
裁判要旨:1.户籍未迁出是认定成员资格的核心依据;2.村规民约不得与上位法冲突。
四、外嫁女如何捍卫自己的权益?
(一)收集证据
1.户口簿、土地承包证、林地证等权属证明;
2.参与村集体事务的记录(如选举投票、缴纳公共费用凭证);
3.村委会发布的补偿方案及通知文件。
(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若认为村委会侵犯权益,可向当地乡镇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注意时效限制)。
(三)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
农村妇女可拨打全国妇联妇女维权热线(12338)或咨询当地司法机构或咨询专业的律师,获取法律上的帮助。
结语:土地权益无“内外之分”,法治才是公平之盾。
外嫁女的困境折射出农村社会治理中的传统观念与现代法治精神的碰撞。无论是基于宪法赋予的平等权,还是具体的土地管理法规,外嫁女都应获得与其他村民一视同仁的对待。
本文作者简介
凌金群 律师
律所行政法律部 专职律师,毕业于华南农业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2023年加入恒生律所,擅长处理政府法律顾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事宜,于2024年度获得律所颁发的“优秀新人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