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天河东信公司以省国土厅原下属单位南国公司与其签订了《合作开发合同》(开发位于天河东圃约2万平方米的土地)及南国公司已被注销工商主体以及省国土厅是南国公司的委托人为由,起诉要求确认国土厅是合同当事人及履行合同过户等义务,本案省国土厅委托陈琪璋律师作为代理律师,本案经天河法院一审审理判决认定省国土厅是委托人及合同当事人,后国土厅不服上诉至中院,在二审阶段经代理人和委托人共同努力及搜集新证据,最终广州中院于2018年3月30日作出裁定二审改判,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本案成功为委托人避免了重大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