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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生新闻
恒生律师办理的婚姻家事类案件入选广东律师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0-11-19 09:00:00  作者:  阅读量:2142次

广东省律师协会为加强业务交流,面向全省执业律师征集评选2019年典型案例。入选典型案例要求必须具备影响力、专业性以及导向性:

1.影响力。在全国或全省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引起普遍关注。

2.专业性。律师参与案例发挥了较高的专业水平,在案例中影响案例的审理结果,对民事专业领域的理论发展或实务操作具有特定价值。比如入选案件在定性、法律关系或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分歧,具有理论研究价值,或者在反映新型纠纷、适用新颁布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或对法律适用范围有所突破等。

3.导向性。案件处理结果具有行业引导力和价值导向性,在同类案件中具有突出的代表和指导意义,符合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内在要求。


经广东省律师协会对全省律师申报的案例进行集中审核、评议,在全省案件中共计评选出7件具有典型意义的婚姻家事类案件,我所黄京穗律师、黄旒律师承办的白某与招某离婚纠纷一案”成功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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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性描述


      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产,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的,司法解释已明确认定为子女一方的个人财产;而对于房产本属于父母,后过户登记至一方子女名下,是否也认定为子女一方的个人财产,存有较大争议。本案确定了父母直接过户给子女一方的,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裁判规则。


基本案情

      招某婚后,其父母将名下房产过户至招某个人名下。后招某与白某离婚,双方对该一方赠与所得房产是否系夫妻共同财产产生争议,并上诉至广州中院。


案件焦点

      婚后父母将其名下房产过户给子女一方,是依据 《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认定房产系赠与所得,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依照《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予,应将涉案房产认定为个人财产呢?




恒生律师意见


      本案不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理由如下:


      首先,从形式上看,案件情况与签署司法解释的构成要件不同。涉案房产并非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而是上诉人的父母直接将房屋产权过户至一方名下。该行为系过户登记行为,不涉及“出资”,也不存在“购买”情况。


      其次,从实质上看,当事人双方情况不符合该司法解释的出台背景。该司法解释主要目的是为防止一方通过短暂的婚姻造成另一方家庭财产重大流失。而本案双方已结婚20年有余,女方且为男方生儿育女,辛勤操劳几十年,不存在通过婚姻获利的情况。


      再次,从过户目的上看,父母将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并不是为了一方增加财产,而是意图通过过户,使子女一家人能入户广州,在广州生活、养育后代。客观证据上可以显示,过户后,男方立刻协助女方办理了过户,也将小孩的学籍转入了附近学区房。因此该房产是以家庭形式赠与,而非男方个人。


      综上所述,案件事实清楚,房产系父母对子女一方的赠与,且没有排除另一方的权利,应当《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恒生代理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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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京穗 律师 Huang Jingsui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10年专职律师。执业方向主要为民商法、行政、公司法等,擅长各类建设工程纠纷、房产开发过程中的民商事风险防范、商品房买卖纠纷、解决群体性纠纷和行政纠纷,并利用自身特长参与城市更新项目。现担任政府国企及民营企业等数十家常年法律顾问。办理过的案件类型包括:房地产项目股权转让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商品房代理销售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及引发的群体性纠纷、城市更新及三旧改造、村民宅基地纠纷、房产开发引发的各类民商事合同纠纷、借贷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物权保护纠纷和建设、拆迁引发的行政诉讼纠纷及经济类刑事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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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旒 律师 Huang Liu

法学硕士,广东省网络与电子商务法研究会理事,毕业于暨南大学,具备运用德语、英语的工作能力。现担任多家政府、国企及民营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办理过的诉讼案件类型包括:各类常见民商事合同纠纷(含跨国商事纠纷)、公司股权纠纷、婚姻继承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劳动人事纠纷、房地产开发及商品房买卖引发的跨行政及民事纠纷、以及经济类刑事案件。具备交叉运用各部门法的综合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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