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吴某甲因资金周转需要,向袁某借款130万元,月利率为2%,期限六个月,自2015年5月至11月,吴某甲向袁某出具借据,载明上述借款事实,并指定由其前妻钟某(已与吴某甲于2002年登记离婚)银行账户收款。借据载明吴某甲未按期还款的,由吴某乙负责归还,吴某乙亦签字确认。欧阳某与吴某乙为夫妻关系。
因吴某甲、吴某乙一直没有偿还借款,本所陈琪璋律师受袁某委托担任其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吴某甲立即偿还借款130万元及其相应利息,吴某乙、钟某、欧阳某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鉴于2017年1月吴某甲已向袁某偿还30万元,从2017年1月起的利息,应当以100万元为本金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另鉴于本案中双方约定之利率没有超过受法律保护的年化24%,故所产生的利息均属合法有效。
恒生律所陈琪璋律师为本次欠款追讨案提供了专业、全面、优质的法律服务,关于相关人员连带偿清责任的认定,法院认为:吴某乙作为借款担保人,并已在《借据》上签名承诺吴某甲无法偿清借款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视其自愿为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于欧阳某,虽本案发生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但无法认定欧阳某同意吴某乙所承担的担保之债,故不足以认定欧阳某应承担连带责任;对于钟某,本案发生之前,其已与吴某甲离婚多年,且无法认定吴某甲所贷之款项由其使用,故不足以认定钟某应承担连带责任。 经过一审、二审审理程序的审理,法院最终认定,被告吴某甲拖欠袁某100万元债权,吴某甲应当向袁某偿还借款100万元,并且吴某乙应当对本案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