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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律部
恒生案例|施工单位中途停工退场,本所代理建设单位巨额索赔获最高法支持!

恒生律所建设工程法律部

恒生建设工程部为恒生律所主要业务部门之一,具有丰富的理论与法律实务经验。团队长期为中建系列央企、建设工程相关的民企、政府住建部门及事业单位提供建筑工程民事诉讼代理、并购专项顾问、行政诉讼、常年法律顾问等诉讼与非诉综合法律服务。


近日,本所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所委托人合生泰景公司与中建二局某公司之间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再审审查阶段的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了对方中建二局某公司的再审申请。


案情回顾

本所委托人合生泰景公司等(下称“建设单位”)经招标向中建二局某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确定中建二局某公司(下称“施工单位”)为纺织城项目一标段施工总承包的中标单位,双方先于2015年7月10日签订备案合同710合同,后于2015年7月15日签订实际执行合同715合同,两份合同约定内容差异甚大。2016年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对地下结构建安不予调差。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多次向建设单位申请工程延期合计四百多天,其中大部分有建设单位、监理公司签字确认。2017年3月起施工单位多次以人工、材料价格上涨为由要求建设单位对价格进行调差,并以建设单位未予调差为由单方擅自停工退场。建设单位于2018年12月24日以施工单位违约停工退场为由通知解除合同,并提起本案诉讼请求赔偿工期延误等各项违约金。施工单位则抗辩以“黑白合同”主张实际执行715合同无效,试图逃避合同违约责任及不调差约定,并反诉主张未付工程款、价格调差费用和索赔停窝工、材料损失。


生效判决情况

经一、二审审理,驳回施工单位“黑白合同”无效的抗辩,认定施工单位中途停工退场违约,判决支持按照实际执行715合同约定计算施工单位应付工期延误违约金,未予支持施工单位关于地下工程价格调差、停窝工及材料损失的反诉请求。


施工单位提出再审申请

二审判决生效后,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中建二局某公司(施工单位)不服原审判决申请再审,其主张原审判决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合同依据的认定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人工、材料价款暴涨并非施工单位能够预见的商业风险应根据情势变更原则予以调差,涉案工程顺延时间接近于原定总工期的一半却未支持申请人任何停窝工损失的责任分配不公等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再审审查,并通知本案当事人到最高人民法院当庭接受调查询问。合生泰景公司等继续委托本所律师作为代理人参与再审审查程序。




本所再审审查阶段代理意见



针对再审申请理由及焦点问题,本所律师代理被申请人合生泰景公司等出庭参与庭询,并发表代理意见简要归纳如下:


1.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合同依据应以715合同为准。


715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在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及安全措施费用等方面均是一致的,是经过招投标程序订立的中标合同,应当作为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原审判决依据715合同的误期赔偿约定,判决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于法有据。而710合同仅为备案合同,其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不是中标合同,未经实际履行,且未作为鉴定依据,并非双方合同依据。

同时,代理人逐项梳理并向法院提供了715合同、710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各细项合同条款比对表,向人民法院清晰说明该观点。


2.地下工程的人工、材料价款调差缺乏依据,不应支持。


基于施工合同有效为基础,申请人已充分预见市场价格情况,并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对地下工程不调差,且申请人既未证明价格上涨幅度已超过市场峰值,也未证明其受到价格上涨影响产生的实际损失明显超过签约时可以预见的程度,其在大部分完成地下工程后才遇到建材价格大幅上涨,并未受到实际影响。更何况申请人证明建材价格上涨期间主要发生在其自身过错延误工期期间,如有价差损失申请人应自行承担。因此,本案价格上涨情形不构成情势变更,不应突破合同约定进行调差。


3.申请人主张的停窝工损失、材料损失与本案的工期顺延并无关系。


根据双方协商一致顺延工期的具体原因、监理公司对工期顺延事由不影响持续施工的说明、715合同对停建缓建的相关约定、工期顺延文件注明不涉及费用索赔、申请人未能证明存在工期顺延实质损失、申请人自身违约情形等各方面,逐项梳理并充分证明申请人主张的停窝工经济损失实际系因其违约停工所致,与工期顺延无关。并且,申请人发函认可其有将机械设备、贵重钢筋、钢结构运离现场的情况,其提交的材料送货单记载的送货日期在其发函停工撤场之后,不能证明其主张的剩余材料损失为真实,不应得到支持。

再审审查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经当庭组织询问,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后,采纳本所律师全部代理意见,认为原审判决根据施工单位的误期、停工及逾期撤场事实和715合同约定判令施工单位支付各项违约金,依据双方补充协议约定不支持地下工程调差,不支持申请人索取停工、窝工损失费、钢筋材料损失及遗留现场物料损失,并无不当,最终裁定驳回申请人中建二局某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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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效果

本案终审判决支持了本所委托人合生泰景公司的节点工期误期违约金、停工误期违约金、逾期撤场的误期损害赔偿费、工人闹事违约金、项目经理不到岗违约金合计约4786万元,未予支持再审申请人中建二局某公司价格调差费用、停窝工损失及剩余材料损失、遗留现场建材物损失合计4441万元。现本案双方当事人已履行完毕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通过律师诉讼法律服务实现定分止争,充分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挽回巨额经济损失。


经办律师

蒋冬菊 主任

【专业方向】

自然资源与房地产法务

行政争议解决

刑行民交叉综合法律问题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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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律师是广东恒生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法律硕士学位、宪法与行政法博士研究生学历,还兼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咨询专家律师、广东省人民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咨询委员会专家委员、广东省土地学会副理事长、广东省房地产业协会首席法律顾问等社会职务。

蒋律师有20多年的律师执业经验,主要执业领域为:政府与企业法律顾问;自然资源与住建领域立法与课题研究;代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活动;组织专业资源承接复杂民商事诉讼活动和非诉服务,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和跨部门法法律问题解决能力。

黄京穗 律师

【专业方向】

商事争议解决

房地产开发建设

产业园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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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京穗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从事法律服务工作超过12年,现兼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华南城市研究会监事。执业方向主要为民商事、刑事业务等,擅长公司产业园、文旅创意园、商业综合体的项目开发、运营及租赁纠纷解决,以及征地补偿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重大债权债务处置等群体性纠纷解决等。经办大量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案件,具有丰富的重大疑难纠纷案件处置经验,曾受多个国有企业、大型民企委托提供专项重大资产保障方案法律服务及系列诉讼案件代理,为企业挽回巨额经济损失。

廖晔 律师

【专业方向】

商事争议解决

房地产建设工程

产业园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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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建筑工程法律部专职律师,对建设纠纷具有丰富的诉讼代理经验。近期代理或参与瑞港建设旗下公司涉外工程合同纠纷、中国建筑装饰集团及其分公司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纠纷、合汇集团关联公司园林绿化工程合同纠纷等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服务;参与广东晋明集团有限公司租赁项目、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规项目、工程项目公司收购项目等非诉专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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