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自2012年以来一直积极协助法律援助机构开展工作。本所蒋冬菊律师是广州市法律援助处法律援助律师,朱海明律师、黄光强律师是广州市海珠区法律援助处的援助律师。本所的法律援助律师每年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代理刑事案件数十件,涉嫌罪名包括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组织卖淫罪、盗窃罪、诈骗罪、强奸罪等,被援助人对本所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律师均表示感谢。
Ø 哪些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1.经济困难公民、特殊案件当事人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2.福利院、孤儿院、养老机构、光荣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社会福利机构,因维护其合法民事权益需要法律帮助的,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其申请可以提供法律援助。
3.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其申请可以提供法律援助。
Ø 申请法律援助需提交哪些材料?
公民应当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根据《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申请代理、辩护或者代拟法律文书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法律援助申请表;
(2)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3)经济困难申报材料;
(4)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
2.根据《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公民申请法律咨询的,可以只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法律援助申请表;
(2)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Ø 到哪里申请法律援助?
1.非通知辩护、非通知代理的刑事诉讼案件,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所属法律援助机构受理;非刑事的诉讼案件,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所属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2.劳动争议仲裁、仲裁案件,由办理案件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3.申请法律咨询的,由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4.申请其他法律事务的,由义务机关所在地、义务人住所地、被请求人住所地或者法律事务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Ø 办理流程
1.申请:由申请人向有受理权的法律援助机构提交《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申请材料。
2.受理: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接收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登记,出具接收凭证,注明日期。
3.审查:法律援助机构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无须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的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4.补充提交材料: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材料。
5.调查核实材料: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需要查证的,应当向有关单位进行调查核实。
6.指派: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并将确定的法律援助人员姓名、联系方式告知受援人。受援人无法联系的除外。
Ø 无偿服务原则
法律援助机构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以及社会福利组织、社会组织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活动都是免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