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行政合同二审改判胜诉案】原告广东广利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通过投标中标了位于湛江市坡头区一宗探矿权,中标后原告以甲方省国土厅没有提供对于图纸及标的物有障碍无法开发为由起诉省国土厅违约,要求解除合同及索赔。本案经一审审理认为属于民事合同纠纷,判决我所陈律师代理的省国土厅败诉,退还探矿权交易价款230万元及相应赔偿款。省国土厅不服继续上诉,坚持认为本案合同属于行政合同并提供相关的法律依据,最终二审法院湛江中院接受我所律师提出的意见,改判并判决驳回原告的起诉。因本案律师成功协助省国土厅胜诉,且理清探矿权合同属于民事合同或行政合同的争议,起到一定普法作用,省国土厅对我所律师发来感谢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