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某犯寻衅滋事罪】本所黄光强受指派和委托担任江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其该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的辩护人。 辩护律师黄光强经过会见江某某和阅卷分析后,觉得其作案行为应属于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而非抢劫罪(两罪比较,其主观恶性、刑罚程度等前罪通常都要明显小于后罪)。辩护人以认真负责专业的态度, 将法律意见书送交检察院,之后检察院同意以其犯寻衅滋事罪起诉;在审理时,辩护律师又发表了合理充分的辩护意见为法院所采纳,江某某被判缓刑一年,一审判决生效后,江某某及其家人都表示十分感谢律师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