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生解读
新《行政处罚法》已于2021年7月15日起正式实施,为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021年12月8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下称《通知》)。《通知》提出“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体现和巩固了近年来行政执法领域取得的重大改革成果,回应了当前的执法实践需要,存在如下几个亮点:
1. “明确行政处罚的定义”
新《行政处罚法》第二条规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行政三法中,《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强制法》都在总则中对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的定义有着明确规定。此次新《行政处罚法》增设行政处罚定义条款,使行政三法实现了体例结构上的统一。
2.“扩充行政处罚种类”
新《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按照名誉罚、财产罚、资格罚、行为罚、人身罚分为五大种类,并明确没有在五大种类中列举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同《行政处罚法》(2017修订)相比,增加通报批评、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关闭、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等行政处罚种类。
3.“完善行政处罚程序”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即指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而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第四十七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随着新《行政处罚法》的出台,程序审查也必将成为司法审查的重点。
4.“强化行政执法责任”
新《行政处罚法》增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期限,新《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完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制度,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更重要的是新《行政处罚法》积极推进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在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八十二条规定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并且明确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行政处罚法是规范政府行为的一部重要法律,各地区、各部门要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快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施行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作出具体部署,扎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
一是加强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要开展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培训,于2022年6月前完成对现有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并持续做好新上岗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要加大宣传力度,将行政处罚法宣传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的“八五”普法规划,面向社会广泛开展宣传,增强全民法治观念。
二是依法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要加强立法释法工作,起草法律、法规、规章草案时,不得以其他行政管理措施的名义变相设定,规避行政处罚设定的要求。依法合理设定罚款数额,坚持过罚相当,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依法先以部门规章设定罚款的,设定的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且不得超过法律、行政法规对相似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设定的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超过上述限额的,要报国务院批准。要认真落实行政处罚定期评估制度,结合立法计划规划每5年分类、分批组织一次评估;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三是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的实施。要依法全面正确履行行政处罚职能,坚持执法为民,不得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得为了处罚而处罚,坚决杜绝逐利执法,严禁下达罚没指标。要细化管辖、立案、听证、执行等程序制度,逐步提高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利用率,推进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要规范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和使用。要坚持宽严相济,不得在未查明违法事实的情况下,“一刀切”实施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等行政处罚。要健全法律责任衔接机制,细化责令退赔违法所得制度。
四是持续改革行政处罚体制机制。要纵深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积极稳妥赋权乡镇街道实施行政处罚,科学合理下放行政处罚权,成熟一批、下放一批,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要规范委托行政处罚,严格依法采用书面委托形式。要提升行政执法合力,逐步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复制推广“综合查一次”经验,健全行政处罚协助制度,积极探索跨区域执法一体化合作的制度机制。
五是加强对实施行政处罚的监督。要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加快建设省市县乡四级全覆盖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创新监督方式,强化全方位、全流程监督,提升行政执法质量。
《通知》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把贯彻实施好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抓手,切实加强和改进相关行政立法,规范行政执法,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资料来源: 新华社